IT治理效能:决策权与责任的平衡术

日期: 2010-12-01 作者:龙月洋 来源:TechTarget中国

  随着企业对IT技术和IT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加强,IT治理对企业形态、管理体制、运作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影响也日益深远,使得许多企业把IT治理的效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来。   在上周末,笔者参加了一个关于IT治理效能的沙龙研讨会。现场调查显示在IT治理中具有IT决策权和责任平衡的企业,其IT治理效能要比其它企业高出20%左右。同时基于对多家企业的CIO深入讨论后,笔者发现IT治理效能欠佳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一个有效的IT决策权和责任的分配机制,即在IT决策权上过于重视权力本位和传统线性等级控制,而责任则有所欠缺。

以下是笔者总结这次沙龙研讨会关于提高IT治理效能,构建IT决策权与责任平……

我们一直都在努力坚持原创.......请不要一声不吭,就悄悄拿走。

我原创,你原创,我们的内容世界才会更加精彩!

【所有原创内容版权均属TechTarget,欢迎大家转发分享。但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以及微信公众号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

微信公众号

TechTarget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TechTarget

官方微博

TechTarget中国官方微博二维码

TechTarget中国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敬请读者发表评论,本站保留删除与本文无关和不雅评论的权力。

  随着企业对IT技术和IT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加强,IT治理对企业形态、管理体制、运作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影响也日益深远,使得许多企业把IT治理的效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来。

  在上周末,笔者参加了一个关于IT治理效能的沙龙研讨会。现场调查显示在IT治理中具有IT决策权和责任平衡的企业,其IT治理效能要比其它企业高出20%左右。同时基于对多家企业的CIO深入讨论后,笔者发现IT治理效能欠佳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一个有效的IT决策权和责任的分配机制,即在IT决策权上过于重视权力本位和传统线性等级控制,而责任则有所欠缺。以下是笔者总结这次沙龙研讨会关于提高IT治理效能,构建IT决策权与责任平衡术的几点措施,供大家参考:

  (1)建立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的制衡机制

  制衡是指用一种力量去抑制另一种力量,以使后者从属于前者,或按照前者的要求去发挥作用。因为行使权力往往会体现一定的利益,所以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因此,要想提高IT治理效能,IT决策权就必须要和责任密切相关联。原因是责任本位与其它决策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是以责任为出发点来考虑决策的必要性,从而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以权力为本位的逻辑,实现了责任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同时,责任本位还能为IT决策机构和层级的合理设置提供依据,为勘定权力的合理边界明示方向。

  因此,对权力进行制衡目的是为了使权力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和作用。只有把握住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才能保证企业的IT治理有效运转,使企业运营更加透明化。简单的说,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从“权责失衡”走向“权责平衡”,是IT决策管理的重大进步,也是构建高效能IT治理的基石之一。

  (2)权力与责任适度配置,防止权力过渡扩张

  这次研讨会的现场调查显示,许多企业在做IT决策时,高层领导的意志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经常会左右IT决策的最终决定。虽然说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全局视角中处于关键地位,经常能起着重要作用,也负有全面责任;但也有不少高层领导经常会故意或非故意的越位决策,或在IT决策中表现出随意性、盲目性和主观性。导致在IT决策过程中职责不明、滥用权力,包办了不该办的事或管了不该管的事;或只对上级负责,喜欢搞政绩工程、样板工程以期博得赏识得以晋升;或甚至无视企业的IT应用现况,好大喜功头脑发热,使IT决策出现偏差。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IT治理体制中领导者随意越位决策,但更深层次的本质是缺乏对权力的责任监督和制约。

  许多研究表明,权力行使者都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和欲望。哲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把权力用到极限方才休止,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因此,权力与责任应要适度配置,防止权力的过渡扩张。也就是说,在IT治理过程中,越权无效是IT决策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的原则能保证IT决策权的来源和行使的合法性,它构成了对权力的制约。

  (3)执行决策问责制度,权力必须受到追溯和监督

  许多企业在应用和实施IT治理时都会对IT决策的监督规则、监督程序进行明确的制定,但是在某些地方或某些时候,这些IT决策监督制度很容易成为了纸上谈兵。原因是这些企业的IT决策监督机构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与决策监督的职责不相符合,致使依法行使IT决策监督权时困难重重,或荆棘丛生。另外,这些企业在IT决策的事前制衡、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执行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漏。一方面表现为决策的执行与监督机制没有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表现在决策后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比较欠缺。特别是缺乏有效的IT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机制,使到无人对失败的IT决策承担责任,导致IT决策者的责任心不强,对于IT决策失误往往以“交学费”为借口了结。

  因此,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只负责IT决策的执行,还要对决策绩效进行负责和受到监督,否则决策行为必定不能理性化。简单的说,就是在做IT决策时最好要受到问责监督,以确保IT决策的有效性和客观性;还要结合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决策问责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决策过程更民主、更科学,也有利于IT决策者审慎决策,承担IT决策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提高决策者决策水平。事实上,实行问责制度也正是建立高效能IT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