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战略重组模式比较

日期: 2009-12-27 来源:TechTarget中国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各地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以来,截止到2006年已发展到112家。最初是以地市级城市中的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股东由地方财政、企业和居民构成。自从成立以来为服务市民,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体与私营经济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在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

  截至2005年三季度末,城市商业银行资产从原来的不足500亿元,增长到近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当初的34.32%,下降到9.74%,下降了24.58个百分点;年度利润从10亿元左右,攀升到近百亿元。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资产规模悬殊、不良贷款率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历史包袱沉重、地方政府干预过多、风险集中度偏高、资本补充受限、市场定位摇摆不定等一些阻碍其发展壮大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突出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偏低。资本充足率偏低制约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但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城市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缺乏,补充资本十分困难。而且在这一问题上会表现出很强的马太效应: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不仅可以选择传统的增资扩股、留存盈利,还可通过发行次级债实现资本补充目的;对于那些中等银行,则只能选择留存盈利和增资扩股方式;而那些差的银行即使是留存盈利这一最基本的方式都很难进行。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资本补充形势相当严峻。

  (二)公司治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待完善。集中表现在:首先,公司治理架构还不完善。有的银行未能建立起“三会一层”的基本架构;有的银行虽建立起“三会一层”的架构,但董事会、监事会架构设置不完善,制约了公司治理架构的有效运行;还有的银行的董事长与行长未能实现分设。其次,公司治理的相应制度缺乏。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存在越位现象;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规则缺乏,制约了决策和运行的科学性。再次,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形成。“三会一层”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格局还未形成,相应的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缺乏。

  (三)风险管理水平低下。正是长期以来制约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在目前利率、汇率日益市场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上述问题给城市商业银行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的支撑能力不强,使得发展后劲不足。如何尽快改变这一状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是城市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的难题。

  (四)市场定位的缺失。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过于追求规模和发展速度,资源向大客户、大项目倾斜;中小型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强,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多元化的需要;设计金融产品盲目追求大而全,没有特色产品和拳头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城市商业银行中现在还存在较多突出的问题,显著制约了其快速发展,而为了让各城市商业银行在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居民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因此战略重组似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重组是银行制度、产权模式、组织形式的重大革命,对监管者、所有者及经营者都会产生较大的震动。那么怎样选择一个合适的重组模式就成了一个很关键的课题。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说,“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机构中未来变数最大的一个群体,不可能有一个模式来解决所有问题”。

  二、几种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模式的比较

  (一)上市重组。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通过上市重组可以采取两种模式——单个上市和联合上市。

  单个银行上市具有筹备过程相对简单、债权债务关系容易界定和监督管理便利的优势,但单个银行的上市模式不具有普遍性,因为这种模式要求拟上市银行资本雄厚,效益良好,并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联合上市模式是指数家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共同联合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后上市的模式,上市的联合范围可以根据行政区域,比如以省际为界,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区域,比如说环渤海地区等来进行分区联合(2002年,豫鲁苏皖四省17家城市商业银行曾有过组建“淮海银行”的设想)。联合上市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形成区域性的大银行,解决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分布过多、单个竞争力弱、内控效率偏低的弊端,但其缺点是上市过程复杂,各行原有经营模式的相互磨合困难,并且容易形成新的地区性金融垄断,降低金融运行效率。

  (二)联合重组。城市商业银行的联合重组应该充分考虑各银行在资产规模和质量、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根据差异程度采取不同的联合模式。

  比如规模相似、管理方式类同的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联合形成紧密的战略同盟。在该同盟内部,各行在业务上,应建立共同清算系统,开办通存通兑等日常往来业务;在经营策略上,各行应制定共同的对外竞争规则,避免内部过度竞争的同时而又突出自身经营优势;在管理监督上,应该制定同盟约定并成立理事会对各行行为进行协调与监督。

  早在2001年,深圳商业银行同南京、贵阳、大连、武汉、杭州等城市商业银行就曾设想过构建“六行战略合作休系”。紧接着东北地区14家城市商业银行付诸实践,成立了“东北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

  另一种较为松散的联合模式可以在规模差距较大、管理模式不同的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或者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这种联合模式可以采取建立业务伙伴的方式,即各行没有在策略和管理上的共同约定和制度,而仅仅是通过业务往来联系起来。比如说,建立了业务伙伴的城市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银行卡可以自由流通,相互之间可以办理异地结算等业务,伙伴银行也可以联合推出,或者相互经销各自推出的金融产品等等。这种伙伴关系的联合形式充分考虑了地域与体制等限制因素,可以大量节省联合重组费用,兼容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同一性与个性化,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并购重组。商业银行通过并购重组以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近十多年来在国内外都有很多的成功案例,城市商业银行同样可以通过并购重组以达到集中有限资源,发展特色业务,形成竞争优势的目的。我们可以在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进行横向并购,也可以在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纵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各参与行共同组成一个股份制银行,对外采用统一的公司名称和组织结构,对内进行资产和经营的一体化管理横向并购可以很大程度上保留城市商业银行的自身性质,但出于涉及各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这种并购方式在并购的准备和谈判阶段会比较困难,但一旦并购成功,其业务和管理整合就会相对简单。

  比如2005年徽商银行成立之时就采用共同发起、平等进入的形式,由6家城商行、7家城信社共同签订多边合并协议,而不是由原合肥行与其他行社逐一分别签订双边合并协议,使并入者都享有平等的权益。但在高管人员安排上,本着因才施用、择优公推的原则,选定原合肥行董事长为合并后的徽商银行法人代表,外聘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各行原法人代表分别就任副董事长和副行长,既体现了合肥行为主的意愿,又维护了平等的权益,使这次合并过渡的非常平稳。在《经济观察报》“2008年度最佳银行”评选活动中,徽商银行荣获“最佳中小企业银行”称号。

  纵向并购主要是两个极端情况,即或者实力雄厚的城市商业银行接受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资产债务继续存在而其他银行解散,或者城市商业银行被吸收合并而解散。对于前者来说,具有此种实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屈指可数,对于后者来说,即使原银行继续得以以持股形式存在,那么也丧失了其自身性质。

  (四)入股重组。相对上面3种重组方式,入股重组更具有操作可行性、效率性与安全性。城市商业银行人股重组的过程将是地方政府持股比例逐步降低,民间资本与国外资本逐步深人,经营手段和管理方式逐步变革的过程。

  民间资本大规模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始于2002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比较典型的是大型企业集团或者民间财团的纷纷入股,比如说方正集团加盟成都商业银行而成为第二大股东,明天科技入股温州商业银行等。浙江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等八家城市商业银行更是达成了在“全省吸收一批优质型民营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把全省各城市商业银行改组为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地方性民营商业银行”的民营资本人股重组的行动协议。民营资本入股一方面改善了银行内部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银行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外资入股重组城市商业银行最早发生在2001年底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对上海银行8%股权的收购,紧接着国际金融公司(IFC)注资2700万美元,认购了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份,成为当时外资在中资银行的最大持股份额。外资入股无疑会壮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规模,但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对国外银行先进经营理念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吸取,只有这样,城市商业银行才能在不断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的基础上又保持自身的经营特色。

  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战略重组应遵守的原则

  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加重组银行的自身条件以及重组所要实现的目标来选择适当的重组模式的同时,还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顺利实现战略重组过程中的平稳过渡,以及重组完成后的稳步发展。

  (一)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合并、行政性重组只能事与愿违,甚至带来金融震荡。

(二)合规性原则。参与合并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履行职责,事先设定合理的监管指标,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回报率、净资产回报率、净资产市值等指标上确定进入标准,达标的可以参与合并重组,稍有差距的可以自补,不达标的拒之门外。

(三)合法性原则。必须以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和促进合并重组过程的规范、公正、透明和效率。任何法律程序上的偏离和疏漏,都会给银行合并过程带来不稳定,给合并的结果带来不确定。

(四)科学性原则。合并重组后的商业银行要初步建立起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三会一层”管理架构,设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明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市场定位。比如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后将战略目标定位于“产权明晰、治理科学、资本充足、运营安全、信息真实、效益良好、具有城市竞争力的零售银行”,市场定位在“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城市、稳健发展,立足中小、面向三市,突出零售、立市发展”。

(五)稳健性原则。稳健性原则是重组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比如安徽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工作中,保持了“四个稳定”。一是保持经营秩序的稳定,二是内部员工的稳定,三是舆论导向的稳定,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四是业务发展的稳定。只有做到这四点稳定,才能保证战略重组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并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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